采购从业人员将进入专业化职业化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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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订草案修改稿》在总则第十条中新增规定:“推行采购官制度,对政府采购从业人员实行专业化和职业化管理。市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政府采购执业资格的标准对政府采购从业人员和采购官进行培训、考核。”
22日,深圳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公布《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修订草案修改稿)》,该草案修改稿中确定了采购人员专业化职业化管理,并确定了集中采购目录范围,取消了原采购条例中转委托的规定,还对自行组织采购、采购行为准则、法律责任等进行了规定。长期以来,政府采购中存在的效率低、质量差、价格高等问题一直为社会各界所诟病。作为全国最早的政府采购改革试点地区之一,深圳此次采购条例的修订或将有利于政府集中采购机构的阳光廉政建设,杜绝腐败空间。采购人员专业化职业化管理
《修订草案修改稿》在总则第十条中新增规定:“推行采购官制度,对政府采购从业人员实行专业化和职业化管理。市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政府采购执业资格的标准对政府采购从业人员和采购官进行培训、考核。”
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周荣生表示,此规定出台将有助于进一步规范和提高政府采购人员的素质。我国政府采购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需要采购人员具备较为专业的理论知识和扎实的业务能力,而现状是大部分政府采购人员理论水平低,对招投标、合同、商业谈判、市场调查等方面知之甚少,尤其缺乏工程预决算审查和管理等方面的基础,政府采购人员用人机制亟待规范。
社会采购代理机构违法最高可罚10万元
《修订草案修改稿》第八章“法律责任”中新增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无效,即:规避集中采购或者公开招标的;超标准采购或者在政府采购计划以外实施采购的;未经批准采购进口货品、工程或者服务的;与其他采购参加人串通投标、内定中标、成交供应商的;以非法手段排斥其他供应商参与竞争的;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资料的;将采购项目转委托的;未按照本条例规定确定、确认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的;擅自委托他人代替参与评审的;违反采购保密规定泄露采购信息的;在采购活动中应当回避而未回避的;以及行贿、索贿、收受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该修订稿中还规定,社会采购代理机构在政府采购中如有规避集中采购或者公开招标、与其他采购参加人串通、内定供应商等行为的,由主管部门对代理机构及其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提出通报批评,计入社会采购代理机构档案,并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取消其参与本市政府采购代理资格,并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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