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方式
考察供应商资格条件需找准“细节”的步奏。
浏览次数:2733
供应商是政府采购活动不可分割的主体,设定合理的资格条件以选择合格的供应商参加招投标活动,则是顺利完成政府采购活动的关键环节之一。那么,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如何在招标文件中设定投标人资格条件?哪些细节问题值得关注?笔者结合实践经验浅谈自己的看法。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许多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人是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能力的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或者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制造商或经其授权的代理商、经销商。但事实上,政府采购供应商还包括事业法人和自然人,设定资格条件时不能将事业法人和自然人排除在外。
目前,在我国,无论是企业法人、事业法人,还是合伙等人,只要有独立的财产所有权、处置权、使用权、收益权,不受制于其他企业、事业等组织或个人,并能出具财产或资金方面的证据或证明,那么就可以认定其具有独立民事责任能力。
因此,在招标文件中设定“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资格条件时,可以让投标人在开标时提供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允许自然人投标时则可以要求其出示有效身份证件。
此外,值得一提的是,2014年2月,国家工商总局下发通知规定,自2014年3月1日起停止对领取营业执照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合伙企业等经营单位的企业年检。企业年检制度改为企业年度报告公示制度。企业应按年度在规定期限内,通过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工商机关报送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商业信誉是指社会公众对某一经营者的经济能力、信用状况等给予的社会评价,其主要体现企业与供应商之间结算货款,经营者提供给消费者的产品或服务质量保证、承诺兑现等情况。采购代理机构可以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单位在开标时提供由工商部门出具的“重合同守信用”企业证书,或由具有资质的评估公司出具的资信等级证书。
为确保投标人具备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则可以要求投标人出具上一年度的审计报告,并对报告进行审查。审计报告的资料应包括:审计报告、资产负债表、利润及利润分配表、现金流量表及会计报表附注。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在设定这项资质要求前,先要明白制造商、生产商、经销商和代理商之间的关系。
制造商是产品的设计者,拥有完全的知识产权。生产商经过制造商的授权后负责产品的生产。
代理商和经销商的区别主要在于是否需要支付货款从制造商处购买产品,以取得产品所有权。经销商从制造商处购得产品,取得产品所有权后再销售;而代理商是代为厂家进行销售,其本身不需要购买厂家产品,也不享有该产品的所有权。
市场经营及销售的主体很多,可以经营和销售产品的有制造商、经制造商授权的经销商或代理商、不需要授权即可直接出售产品的一般商家。其中,只有制造商和经授权的生产商具有履行合同所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这意味着经销商和代理商不能参加政采活动。同时,一些大的设备生产企业或产品制造商往往通过其特有的销售渠道进行销售活动,其本身并不直接销售产品,因此,也不能参加政采活动。
有专家认为,审核投标人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须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主要审查设备的配备状况及是否处于良好的运行状态,是否有技术支持能力,经营管理水平和风险控制能力、售后服务,及专业技术人员的配备状况和相应的技术能力等,事实上,这一要求是明确的,但设定相关资格条件,以证明企业具备这些能力,存在一定难度。
针对上述问题,当投标人是制造商兼生产商时,问题最好解决,要求投标人提供设备的购买发票,技术工人的人数和技术职称等材料即可。而当投标人是经销商或代理商时,要其提供上述材料不妥,因为这些材料不能代表本单位的情况。
对此,笔者认为可以通过业绩来说明部分问题。只要制造商、经销商和代理商能够提供某一时间内的相关业绩证明,即可说明其具备履行合同的能力。证明业绩的材料包括合同、验收报告、税务发票底联等。
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为证明投标人有依法缴纳税收的良好记录,可以要求其提供由税务部门出具的纳税信用等级证明。纳税信用等级是指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情况,依据《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试行办法》规定的标准进行评定的基础上,就纳税人在一定周期内的纳税信用所评定的等级。信用等级依次分为A、B、C、D四级。若投标人的信用等级为D级,则不能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为证明投标人有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可以让投标人出具由社会劳动保障部门发放的社会保险登记证和近期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证明或对账单。证明或对账单必须包含法人或授权委托人,需要提供其他人员的,由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根据要求设定。
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明确,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所称重大违法记录,是指供应商因违法经营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供应商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因违法经营被禁止在一定期限内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期限届满的,可以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该法条在一定程度上明确了何为“重大违法记录”。
不过,有关“较大数额罚款”,不同行业和不同地区间的标准不同。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为保证行政处罚的实施合法、公正,维护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各省市对“较大数额罚款”作了明确规定。
值得注意的是,供应商因违法经营受到刑事处罚,是指供应商在经营活动中违法,具备情形不仅包括采取假报或虚报资格等手段骗取政府采购合同等与经营活动有关的行为而受到的刑事处罚,也包括因在与政府采购无关的经营活动中违法而受到的刑事处罚。如刑法中提到的生产销售伪劣商品、走私、破坏金融管理秩序、金融诈骗等各项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罪行。不过,供应商非因经营活动违法或者供应商的高级管理人员个人违法受到的刑事处罚的不包括在内。
在设定投标人资格条件时,可以要求投标人提交“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让供应商自行承诺并承担后果。如发现不对或有其他供应商举报经查实后,可以按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其进行处罚。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需要国家有关主管部门行政许可的产品,还需要根据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要求投标人提供生产许可证。
同时,政府采购活动还涉及其他许多种类的资质条件,如工程招标中的各种工程类资质;设备招标中有的安装类资质和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类资质;物业等服务类项目招标中使用的资质等。每一个资质都有相关标准和承包项目的范围,在编制招标文件时,要严格按照使用范围设定资质条件,并及时关注资质标准变化的信息,不要让已取消或更改的资质条件出现在招标文件中。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许多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人是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能力的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或者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制造商或经其授权的代理商、经销商。但事实上,政府采购供应商还包括事业法人和自然人,设定资格条件时不能将事业法人和自然人排除在外。
目前,在我国,无论是企业法人、事业法人,还是合伙等人,只要有独立的财产所有权、处置权、使用权、收益权,不受制于其他企业、事业等组织或个人,并能出具财产或资金方面的证据或证明,那么就可以认定其具有独立民事责任能力。
因此,在招标文件中设定“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资格条件时,可以让投标人在开标时提供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允许自然人投标时则可以要求其出示有效身份证件。
此外,值得一提的是,2014年2月,国家工商总局下发通知规定,自2014年3月1日起停止对领取营业执照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合伙企业等经营单位的企业年检。企业年检制度改为企业年度报告公示制度。企业应按年度在规定期限内,通过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工商机关报送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商业信誉是指社会公众对某一经营者的经济能力、信用状况等给予的社会评价,其主要体现企业与供应商之间结算货款,经营者提供给消费者的产品或服务质量保证、承诺兑现等情况。采购代理机构可以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单位在开标时提供由工商部门出具的“重合同守信用”企业证书,或由具有资质的评估公司出具的资信等级证书。
为确保投标人具备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则可以要求投标人出具上一年度的审计报告,并对报告进行审查。审计报告的资料应包括:审计报告、资产负债表、利润及利润分配表、现金流量表及会计报表附注。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在设定这项资质要求前,先要明白制造商、生产商、经销商和代理商之间的关系。
制造商是产品的设计者,拥有完全的知识产权。生产商经过制造商的授权后负责产品的生产。
代理商和经销商的区别主要在于是否需要支付货款从制造商处购买产品,以取得产品所有权。经销商从制造商处购得产品,取得产品所有权后再销售;而代理商是代为厂家进行销售,其本身不需要购买厂家产品,也不享有该产品的所有权。
市场经营及销售的主体很多,可以经营和销售产品的有制造商、经制造商授权的经销商或代理商、不需要授权即可直接出售产品的一般商家。其中,只有制造商和经授权的生产商具有履行合同所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这意味着经销商和代理商不能参加政采活动。同时,一些大的设备生产企业或产品制造商往往通过其特有的销售渠道进行销售活动,其本身并不直接销售产品,因此,也不能参加政采活动。
有专家认为,审核投标人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须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主要审查设备的配备状况及是否处于良好的运行状态,是否有技术支持能力,经营管理水平和风险控制能力、售后服务,及专业技术人员的配备状况和相应的技术能力等,事实上,这一要求是明确的,但设定相关资格条件,以证明企业具备这些能力,存在一定难度。
针对上述问题,当投标人是制造商兼生产商时,问题最好解决,要求投标人提供设备的购买发票,技术工人的人数和技术职称等材料即可。而当投标人是经销商或代理商时,要其提供上述材料不妥,因为这些材料不能代表本单位的情况。
对此,笔者认为可以通过业绩来说明部分问题。只要制造商、经销商和代理商能够提供某一时间内的相关业绩证明,即可说明其具备履行合同的能力。证明业绩的材料包括合同、验收报告、税务发票底联等。
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为证明投标人有依法缴纳税收的良好记录,可以要求其提供由税务部门出具的纳税信用等级证明。纳税信用等级是指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情况,依据《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试行办法》规定的标准进行评定的基础上,就纳税人在一定周期内的纳税信用所评定的等级。信用等级依次分为A、B、C、D四级。若投标人的信用等级为D级,则不能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为证明投标人有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可以让投标人出具由社会劳动保障部门发放的社会保险登记证和近期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证明或对账单。证明或对账单必须包含法人或授权委托人,需要提供其他人员的,由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根据要求设定。
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明确,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所称重大违法记录,是指供应商因违法经营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供应商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因违法经营被禁止在一定期限内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期限届满的,可以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该法条在一定程度上明确了何为“重大违法记录”。
不过,有关“较大数额罚款”,不同行业和不同地区间的标准不同。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为保证行政处罚的实施合法、公正,维护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各省市对“较大数额罚款”作了明确规定。
值得注意的是,供应商因违法经营受到刑事处罚,是指供应商在经营活动中违法,具备情形不仅包括采取假报或虚报资格等手段骗取政府采购合同等与经营活动有关的行为而受到的刑事处罚,也包括因在与政府采购无关的经营活动中违法而受到的刑事处罚。如刑法中提到的生产销售伪劣商品、走私、破坏金融管理秩序、金融诈骗等各项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罪行。不过,供应商非因经营活动违法或者供应商的高级管理人员个人违法受到的刑事处罚的不包括在内。
在设定投标人资格条件时,可以要求投标人提交“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让供应商自行承诺并承担后果。如发现不对或有其他供应商举报经查实后,可以按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其进行处罚。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需要国家有关主管部门行政许可的产品,还需要根据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要求投标人提供生产许可证。
同时,政府采购活动还涉及其他许多种类的资质条件,如工程招标中的各种工程类资质;设备招标中有的安装类资质和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类资质;物业等服务类项目招标中使用的资质等。每一个资质都有相关标准和承包项目的范围,在编制招标文件时,要严格按照使用范围设定资质条件,并及时关注资质标准变化的信息,不要让已取消或更改的资质条件出现在招标文件中。
文章评论
发表评论:(匿名发表无需登录,已登录用户可直接发表。) 登录状态:
未登录,点击登录